
11月20日,备受关注的“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被害案”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。庭审中,被告人梁某某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,合议庭决定休庭,本案延期审理。起诉书显示,2024年6月9日,居住在成都中航城小区的27岁女子王某雅长线配资炒股,在家门口被住在同小区的35岁女子梁某某持刀杀害。经鉴定,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,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。
\n27岁的年轻生命,在自己家门口,就这样被无故滋扰的陌生人持刀残忍杀害,悲剧令人心痛。因为行凶者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,这起案件随之引发了一个沉重而复杂的社会议题:当精神病人的特殊身份与严重暴力犯罪交织,法律该如何有效约束?精神病能否成为逃避法律惩罚的“免罪金牌”?
\n从法律视角看,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已有明确规定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\n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,围绕“辨认能力”与“控制能力”两大核心。其底层逻辑是:刑罚的本质是对行为人意志自由下危害行为的谴责,精神病人只要具备部分认知与控制能力,就具有可谴责性,就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。本案中,行为人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,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。这意味着,在法律上她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,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,只是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\n具体到个案,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,我们不做猜测。相信法官会结合全案证据,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实质的刑事责任能力。可以肯定的是,法律从未赋予精神病人犯罪的豁免权,只是会根据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受损程度,酌情考量刑事责任。这种考量不是开脱,而是法治精神的体现。在现实操作中,由于精神病人的鉴定过程复杂且专业,如何确保鉴定结果准确无误,避免出现“被精神病”或“假精神病”的情况,是对司法公正的严峻考验。
\n约束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,不应只在悲剧发生之后。本案中,梁某某事发前已多次滋扰小区居民,并有警方介入记录。这说明其危险性早有征兆。遗憾的是,未能有效阻止悲剧发生。对有暴力行为或明显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,社会防控体系显然仍存漏洞,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预警系统,要完善强制医疗制度,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强制医疗。同时,更要强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。对被追究刑责的精神病人,刑满释放后仍需纳入社区管控,防止再犯。
\n精神病绝非暴力的通行证,也不是责任的豁免牌。法律对精神病人的宽容,本质是对人类脆弱性的体恤,而非对危害行为的纵容。在法治框架下,找到公共安全与个体权益平衡点,构建起事前有效预防、事中精准干预、事后公正追责的全链条机制,是我们面对此类案件必须坚持的方向。唯有如此,才能既考虑精神病人特殊的心理和行为状态,也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公平的交代,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,有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。
\n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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